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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称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国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指导,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是: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职称秤定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管理工作,组织进行自我管理;
(七)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八)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理事会,向同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应经过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九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为代表。
第十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一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届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
(五)聘请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理事可增补、撤换,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方性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协会;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协会或分会,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下设分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届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查通过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
(四)聘请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讨论、决定本地区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经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五年;市、地、州、盟为四年;县、市、旗、区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理事可增补、撤换,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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