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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许可条件:
( 1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 2 )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3
)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
许可程序和期限:
、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内容登记程序(原设施审批有效期到期的,视同新设施)
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原设施审批有效期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向派出机构领取,也可在福建省新罗区个私协会网站(
http://www.xlgc.net)下载,或向本区各级工商所领取。
应当提交的材料 :
( 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 2 )
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者、广告主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 3
)委托发布广告的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 4
)表示性能、用途、质量等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证明文件;
(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6 )户外广告样件;
( 7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体现周边城市景观);
( 8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 9 )户外广告设施权属证明及相关使用协议;
( 10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 11
)区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或者签署意见;
( 12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场地、设施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规划建设部门签署的证件或者意见书 ) →
工商部门(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科或各工商所) →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对无需补正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
经核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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